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根据国家《中学德育大纲》和《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家长委员会是在学校校长室的领导下,德育处指导下的群众性组织,是学生家长直接参与学校教育工作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学校教育有益的补充和发展,是学校争取更多的社会力量办好教育的重要途径,是民主办学的重要形式。
第二条:家长委员会的宗旨,是团结全校学生家长,密切学校与家庭的联系,充分发挥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参谋、监督作用;宣传国家的有关教育政策法规,加强学校的管理;把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家长教育子女的水平,促进学校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条:家长委员会的作用,是沟通学校和家庭、社会的联系,促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一体化的形成;是指导家长认真担负起教育子女的作用,帮助学校拓展德育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是积极研讨家庭教育的规律,总结家庭教育的成功经验,不断提高家庭教育水平;是参与学校管理评价工作,为学校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发挥学校和社会之间的桥梁作用。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德育处、班主任提名推荐,征求家长个人意见后确定,并由学校颁发聘书。
第五条:家长委员会分设二级:一级为学校家长委员会,设委员10-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长一名;二级为年级家长委员会,设委员10-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长1名。
第六条:家长委员会的组成必须兼顾各层面的家长,其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了解和关心教育,懂得一定的教育规律,热心学校工作,能为学校工作献计献策。
2.具有比较丰富的家庭教育经验,并有较好的教育效果。
3.能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供一定的帮助。
4.有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
第七条:家长委员会每年为一届,每学年适当改选,委员可连选连任,学生毕业离校后自动卸任。期间如有特殊原因空缺,可由德育处、班主任提名增补委员。
第八条:家长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至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九条:家长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由学校德育处安排专人负责。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家长委员会有如下权利:
1.家长委员会在不干扰正常教学秩序情况下,在和学校联系落实的基础上可由学校安排进校参与学校的重大活动,并与学校共同研究教育教学工作;
2.有向学校咨询,了解学校政务公开的有关教育、教学等方面的规定、政策的权利;
3.与学校商量后,有权对学校教育教学及各项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4.有权将学生家长对学校工作的建议意见向学校反映,或以提案的形式向家长委员会大会提出。
第十一条:家长委员会有如下义务:
1.倾听家长对学校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向学校反馈,促进学校改进工作;联系家长,采用多种形式,运用社会力量,帮助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2.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可利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学校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3.关心爱护学生,对学生的行为规范作正确的引导。密切配合学校有关部门、班主任协助家长做好子女的家庭教育工作,提高家教水平;
4.在家、校联系上,积极起到双向互动钮带作用。对家长的意见可及时向学校反馈。部分家长对学校的一些合理措施没能理解时,有义务主动配合学校做解释、说服工作;
5.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维护整体利益,完成本委员会交派的任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欢迎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等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联系方式详见家校联系卡。
第十三条:家长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德育处办公室,为家长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服务,由学校德育处具体负责联络工作。
第十四条:本章程自家长委员会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家长委员会大会讨论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2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