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的管理,满足我校教学需要,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采购和押运
1.危险品的采购必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 《化学危险品凭证经营采购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由学校保卫股按规定手续领取采购证。
2.危险品设专人采购。采购人员由教导处提名,经保卫处审查,请校长批示,报公安机关批准。
3.需要购买危险品(剧毒品、 爆炸品、 易燃品、高压气瓶、有害放射性物品等)的教研组,需提出申请,经教导处批准,学校保卫处审核,报校长审批,再经公安部门核准后购买。
4.认真做好危险品的验收工作。购回危险品后,采购人员要立即和保卫处、教导处以及管理人员按单据说明的品种、规格、数量进行现场验收,无误后方可入库。
5.采购运输危险品,由教研组提出申请,经保卫处审核,报公安机关批准并办理有关证件,持证专车按指定路线提运,由教导处、保卫处派人(至少二人)押运。
二、储存和保管
1.危险品必须由专人保管(剧毒品双人、双锁保管)。对采购、保管和使用危险品的人员要认真审查,要求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熟悉危险品的有关知识,懂得技术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采购、保管和使用。未经校长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2.凡库存的危险品必须有明显的标签 (名称、 规格、 数量、 质量)。禁止存放无标签的危险品。
3.严禁将危险品带出工作场所。
4.存有危险品(尤其是剧毒品)的仪器室必须严格人员出入制度。因工作需要进入的人员,必须经过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5.不得私自转让、调拨和赠送危险品。
6.使用、储存危险品的部门未经校长批准不得私自出售危险品。
三、领取和使用
1.领取剧毒等危险品,必须遵守领发制度和领发手续。要认真填写《危险品使用登记手册》中规定的各项内容。
2.剧毒品的使用、领取,必须双人负责。要认真写明用途、用量、日期,做好登记工作。
3.使用人员在作业后,必须将剩余危险品立即退回原处,不得私自存放危险品。
4.使用危险品的教师必须确保安全。对有毒物品的处理,必须按有关规定妥善进行。
5.教导处要加强对教师的安全教育,指导安全操作方法并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销毁和检查
1.对过期变质和必须销毁的危险品,要经教导处负责人签署意见,送保卫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后,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由指定专人采取安全措施进行销毁。
2.加强检查,认真落实规章制度,安装技防设施。教导处负责人、管理人员要协助保卫股定期检查(每学期两次),发现库存数量与帐目不符时,要查明原因,上报校长,做好登记。
3.发现危险品丢失、被盗,要注意保护现场,并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通知保卫处、校长,上报公安机关。
五、附则
1.违反本规定者,要给予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如造成严重后果者,报请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7-12-20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