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规范学校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根据《中共苏州市委关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迈上新台阶的意见》、苏州市教育工委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关于建设法治型党组织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以及太仓市委、市教育局党工委的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规范学校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条 校长负责制原则。学校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校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三条 党支部审议原则。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学校支部审议的,按照学校党支部的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条 规范程序原则。学校集体决策事项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需经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先由校行政会议形成初步方案,再提交教代会审议。
第二章 决策内容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
1.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2.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和课程计划;
3.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
4.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实施方案;
5.校内机构及岗位设置与调整;
6.中层干部任免及重要人事安排;
7.师资队伍建设实施行动方案;
8.教职工奖励性绩效考核方案;
9.教职工提优补差考核方案;
10.学校课程及课堂教学改革方案;
11.教师年度考核、师德考核评定工作;
12.教师职称晋升工作;
13.学校重大课题研究方向确定;
14.重大基建项目和校产发展计划;
15.制订校园及师生安全制度;
16.小升初招生以及高中升学推荐工作;
17.因公出国(境)访问及涉外校际交流活动;
18.重要信访、投诉事项的处理;
19.校级及以上各类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推荐与评选;
20.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 重要项目安排
1.学校对外重要合作和交流项目;
2.学校修缮、大型基建建设项目;
3.学校重大科研项目;
4.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重要干部任免
1.学校校级、中层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考核和使用;
2.学校中层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等人事安排;
3.学校年度考核小组、职称评聘小组、监督小组、招生工作小组成员的任免;
4.其他重要岗位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和调动。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及大额经费支出安排、使用;
2.学校教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奖励经费制订和调整;
3.大宗物资一次性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行政日常公用经费一次性3万元以上的开支;预算外新增大额资金的使用;
4.应当提交学校校务会议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决策与监督。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由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务会议成员为学校正副校长、学校党组织的正副书记、工会主席和校办主任等。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经集体讨论,校长负责决定。党支部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积极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对涉及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意见和干部选拔任用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九条 调研与公示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决策调研、咨询,根据不同议题开展专家论证、民意调查、廉政查询、上级汇报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严格举行座谈听证和公示制度。
第十条 知情与参与。学校校务会议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会前必须将讨论事项告知党政联席会议所有成员,会议研究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出席的,如对会议内容有意见或建议应该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一条 表决与记录 “三重一大”事项表决时,校务会议成员应当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严格执行学校校长、书记末位表态制,即讨论行政事务时校长末位表态,讨论党的事务时支部书记末位表态。投票表决需获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表决方式、表决意见及理由、表决结果等如实记录,备查以明确责任。“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尚未经校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不得对外公布宣传。
第十二条 纪要与行文。校务会议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后,由校长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记录,并形成“议事纪要”。“议事纪要”须写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法定参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对方案的介绍和说明、分管校长的意见和主持会议的校长或副校长的决定等内容。“议事纪要”经校长签发后,由办公室负责分送。对校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行文的,经校长签发,由校长办公室制发并分送各处室或上上级汇报。文件交档案室存档。
第四章 议事决策监督机制
第十三条 互相监督 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对“三重一大” 事项中的行政事务和党务事项决策和执行负总责。校长室和党支部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对分管部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履行监督职责,各成员之间互相监督、提醒。
第十四条 群众监督。“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定期汇报。学校定期向市教育局党组汇报“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接受市教育纪工委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将自觉遵守“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推进决策执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规定,擅自启动“三重一大”事项以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执行、部分执行、变相执行的部门负责人,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负面影响的,由学校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报市教育局纪检部门做出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太仓市实验中学党政联席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太仓市实验中学。
2018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