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学校依法治校的能力与水平,切实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订学校法律顾问制度。
一、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一)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就涉及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并在必要时作为学校的代理人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和职责:
(一)接受学校在人事聘用、学生伤害事故和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咨询。
(二)参与学校重要文件涉法条款的审读,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
(三)接受学校委托,代理学校参与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等活动。
(四)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五)办理学校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四、法律顾问的权力与义务:
(一)法律顾问的权力:
1、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学校内部文件和资料。
2、获得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须的办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3、学校应确定专人负责与法律顾问经常联系,协助法律顾问了解学校相关情况。
(二)法律顾问的义务:
1、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承办学校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
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顾问。
3、根据《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规定和学校委托授权的范围内工作,不得超越委托代理权限。
4、在应聘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从事有损于学校合法权益的活动。
5、接触、了解到的有关学校的业务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五、聘请方式:
聘请声誉好的江苏太仓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六、合同签订:
为准确反映学校与相应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业务关系,学校与被聘律师事务所每年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明确顾问方的权利和职责,约定顾问费用。
七、收费约定:
学校每年6月31日前支付法律顾问费为每年20000元。
八、经费来源:
学校聘请法律顾问所需经费由学校从下拨的财政经费列支。